问题 | 性功能障碍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有性的功能障碍存在的婚姻关系中,以相关证据作为依据诉请离婚未必会被裁决离婚。
一般来说,若其中一对夫妇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通常能够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实现离异,这往往是由于感情消亡导致的结果,而性的功能障碍并非离婚的必然原因。 但是,如果夫妻之间的确因性的功能障碍而导致了不可挽回的感情破裂,那么他们也是有权利去协议离婚的。 倘若无法就相关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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