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起诉离婚但女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男方援引法律程序提出离婚之诉求,然而女方对此持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会依法启动调解环节以妥善解决争端。
倘若男女双方间的感情沟通甚为艰难,调解亦宣告失效时,法院将慎重审慎地依据法律程序做出裁判,批准其离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若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坚决表示不予同意,除非存在特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特定情形,否则法院一般难以作出判决离婚的裁决。 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尽管当事人并未提供特定的离婚理由,但却坚持反对离婚的态度,则成为法官拒绝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双方对簿公堂之时,被告往往会强调双方感情依然深厚,期望能够维持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针对此类情形,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一定的缓和期,希望彼此能珍惜婚姻感情,积极修复并维护这段婚姻关系,宣判不准许原告的起诉。 然而,我们需认识到,并非所有第一次提请诉讼的案件都无法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只要在首先次提起诉讼且证据充足条件下,能够充分证明双方情感已经达到了“彻底破裂”的地步,那么法院仍有可能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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