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异地办理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双方分居一年后选择异地离婚之纠纷,需从以下两种情形出发进行分析:
若其中一方已经在其新居住地生活了一年及以上时间,则另一方理当向另一方长久居住地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 反之,若其中一方在与配偶分居之后,在新居住地尚未度过一年,那么可以视为其并不具备固定居所,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讼诉时,应该前往另一方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对于异地离婚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 第一,如若某一方在异地已经定居一年以上,并且不愿意返回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向该地段的法院申请法庭判令离婚;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均位于外地,但处于相同城市之中,其中一方可以通过该城市的法院向对方提出离婚恳请,由法院居中调停或作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第三,若某一方不在本地居住满一年,另一方可在原来的居住地或者结婚登记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事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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