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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感情确已破裂"乃是实质性规定,亦为决定离婚与否的法定义务之一。
然而"调解无效"堪称程序性规范,不能被视为主张离婚的法律依据。
审理离婚纠纷时须得先经调解,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则可能表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已然破裂。
故此,在某种程度上讲,"调解无效"可谓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体现。
然而,仍有部分离婚案件虽经调解无果,却未必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力度不足、深度不够等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对调解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经过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证明,"调解无效"与"感情确已破裂"二者的内涵并不完全重合,"调解无效"并不等同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我们不应将"调解无效"作为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唯一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既不可将"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混为一谈,也不宜将"调解无效"简单地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象征,更不能将其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实际上,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仅为"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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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