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后,调解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类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会在调解开始以及结束之际,基于他们对相关法规及司法原则的深入理解与把握,判断出原、被告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是否具备或缺乏离婚的法定条件。
相应地,审判人员所主导的调解过程亦可分为两个阶段: 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 对于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在展开调解工作时通常会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首先,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并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针对当事人的认知水平及其态度进行深入的教育疏导,以期能够激发双方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纠纷; 其次,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将各自的观点和想法进行充分交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则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居间调停; 最后,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共识(若达成离婚协议,还需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等关键问题上同时达成一致),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具体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案,待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至此,调解程序便宣告成功。 然而,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特殊情况下,审判人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在开庭调解环节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下次调解的具体时间或下次审判的安排;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在开庭审判过程中经过多次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协议,审判人员有权宣布调解结束,直接进入下一个审判阶段。 此外,审判人员也可以选择在法庭上当庭宣判,或者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宣判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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