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怎么证明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由一方自外所居住之房屋租约书;
2.双方所签署之白纸黑字书面分居协议书,需特别留意必须是书面形式,如仅为口头协议,建议进行录音以备后患,若一方否认该分居事实,那么将难以证明其确实发生。 3.向对方发送之书面分居通知函,建议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并在附注栏中注明“分居”字样,同时妥善保存邮寄凭证,自邮寄之日起至正式提出离婚申请期间,均视为夫妻分居期。 4.双方往来之短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且处于分居状态的相关证据。 5.能够证实夫妻双方已实际分居的证人证言,然而鉴于证人与夫妻中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且分居乃属夫妻“家务事”范畴,故单凭证人证言恐难以令法院采信,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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