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调解时一方不到场怎么办有何法律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启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接受法庭传讯时如出现无理拒绝出席或者经过公告仍未能出庭等情况下,调解程序将无法得到顺利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若被告收到了传票但采取了不合理的方式拒绝出庭审理并应诉,亦或是在收到公告通知后不能证明其确实已出庭参加过诉讼,那么调解程序是无法顺利展开的。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法官将直接决定开始公开审理,并且可依据审理后得出的证据,如果判定夫妻关系已经严重恶化,便有权利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然而,如果经由人民法院的裁定宣布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又持续地进行分居生活超过一整年后,其中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的,法院均应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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