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协议离婚所需携带之文件如下:
1.户头登记处开具之户口簿; 2.个人身份识别证书; 3.由婚姻管理机构颁发之《结婚证》; 4.明确双方自愿离婚之意愿并对子女照料、财产分配与债务解决等事宜达成共识之离婚协议; 5.同一底色且近期拍摄之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两张。 二、提起诉讼离婚时需准备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1.原被告双方之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之文件,通常为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所开具之结婚登记申请表; 3.证明夫妻共有财产之文件,通常应提交财产清单及其相关证据; 4.若涉及子女问题,则须提交子女之出生证明及户口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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