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婚女方得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女方身患精神疾病,则依然享有法律赋予的离婚权利,但在处理该问题时通常仍需借助于司法程序进行办理。
鉴于配偶之身份本为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看护者,因此在启动离婚程序前,首要步骤即应完成监护权的变更,随后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 经过法庭严谨的审查和论证后,倘若认定涉案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且经调解无果,那么便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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