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去哪里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向被告在户籍登记簿中记载的常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
然而,若被告在户籍登记簿中所记载的常住地址与其长期居住且实际居住的地址并不相符,则应向其实际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并申请立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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