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啥情况能在原告地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在原告诉讼离婚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若其中一位配偶离其住所地已超过一年之久,而另一方选择提出离婚诉讼时,此事务可得原告住所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和审理; 其次,若当被告尚未明确行踪或已经被宣告失踪时,该起事项同样属于原告诉讼离婚的范畴,受理地依然是原告知住所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 再者,若是被告因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等原因而无法出庭,此事务同样是由原告诉讼离婚的范围内,处理单位仍为原告知住所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 最后,若被告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那么原告诉讼离婚事项同样可交由原告知住所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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