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民政局登记了可以更改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够经由民政部门直接进行修订。
当婚姻关系解除并已完成离婚登记之后,若有当事人对先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条款表示不满和反悔,那么他们无法再次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相应的修订操作,而民政部门则需告知并引导这些当事人重新拟定离婚协议书,如有必要,还可至公证机构对更新后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更改离婚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书满足了特定的法律条件,它实际上是可以被重新修改的。 以下提供几种常见的情况及解决方案: 1.离婚一年后,若当事人因财产分割问题出现反悔情形,他们有权提出申请撤销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是重新商定财产分配比例; 2.若有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尚未进行妥善处理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经过审核,确认这笔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曾考虑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将有权支持其请求,并要求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重分; 3.倘若出现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那么受害方同样有权要求对这部分受损失的财产进一步了解与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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