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离婚协议必须去民政局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签署离婚协议后需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涉事夫妻双方出于自愿达成离婚意愿,且已就离婚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尽管如此,婚姻关系并未实际解除,且该离婚协议亦尚未正式生效。 因此,这对夫妇需要携同该离婚协议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并且于符合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限之后,再次前往民政部门申领离婚证件。 在此过程中,民政部门将核查证实双方真实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资产及债务处理等众多事宜协商一致,若经鉴定以上情况属实,则民政部门将实行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凭证。 至此,该对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而离婚协议自此正式具备法定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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