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有要求离婚的权利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精神病人能否进行“协议”离婚,我们需要理解以下几点。
首先,一般的夫妻关系在法律层面被视为一种身份关系,所以通常情况下来说,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实质性权益与义务,仅有相关方能够做出主张与维护。 然而,当夫妻中有精神病患者时,他们在法律框架内会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这类人群由于缺乏自我掌控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无法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 因此,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指出,若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的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婚姻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其离婚申请。 这就意味着,此类人群的离异过程,无法采用“协议”形式达成,必须依赖于司法程序,经由法院判定裁决。 当然,请您务必注意,中国的《婚姻登记条例》还对针对新婚夫妇的离婚流程做了严格规定,办妥离婚手续的各方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婚姻登记处将无法受理其离婚请求。 换言之,如果疾病确诊的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那么他们的离婚流程将无法以“协议”的形式完成,而概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裁定。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要确定该名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其次,若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若患者阶段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便可享有签订离婚协议的权利;但是,若在患者精神状况异常的情况下,他们就无法自行决定并签署离婚协议。 再者,若确诊的患者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他们永久失去签署离婚协议的机会,因为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此类患者无法通过“协议”形式完成离婚。 综上,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审慎考虑精神病患者的实际情况,然后判断他们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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