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过错方判定标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过错方的判定标准通常涉及到对夫妻离婚原因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同时,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是一个考虑因素。在财产分割中,过错方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具体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此外,离婚过错方并不一定意味着净身出户,财产分割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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