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具体规定,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方面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最高司法解释的第三条来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方等机构,从使用住宅小区的广大业主拥有的共用部分而获取的利润,被视为住宅小区全体住户共同享有的公共收益。
在这部分利润中,可以支取适当比例用以支付必要的运营成本后,剩余的财富应归全体住房者共享。 此外,对于经营活动的收益进行有效分配的问题,上述法规同样提及,根据预先制定的协议来决定费用的分担与收益的分配方法; 如果有协议但内容模糊不清,则依据业主各自所拥有的专有部分的占地面积比例来决定。 再者,对于业主共享的权益范围,除包含建筑规划内的主要交通道路(除非该道路是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的道路)、绿化区域(不包括public城镇公共绿地和明示为私人所有的绿地)外,还包括停车场、功能室、电梯、公共通行空间、消防系统、电力系统等其他公共设施,车辆停车位,以及其他并非为业主专用的部分,亦不是城市公用部分,也不属于其他权利人所有的设施等等。 至于具体的权益归属,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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