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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有权利对物业降级
分类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业主在相应的情况下享有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在物业服务协议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广大业主有权力做出共同决策,以选择是否继续与现有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合同。
此外,业主们还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集体表决来解除现有物业公司的委托关系,然而,这一决策需要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公司,且提前告知时限不得少于六十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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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