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业委会有责任向各位业主公开以下信息与材料,如下所述:
首先是规范管理的协议及议事规则; 其次是关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断; 再次是物业服务相关的合同;还有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的状况;此外,还有物业公有部分的功用与收益状况;除此之外,占用业主共享资源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以作为停车空间的处理情形也需要公布; 最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办理事务所需资金的收支状况也应公之于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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