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港一房两卖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之前,倘若所涉及房屋尚未真正实现交付环节,那么,我们需要以那个最早在房产所有权登记处进行注册并获得相应记录的那一方作为预定权利拥有者。第二个重要因素是,如果在同样的情境中,两个当事人都未能提前对该房屋实施有效的评估环节,那么,将会根据谁能最早完成财产权预告登记手续这个时间点来决定其优先权。此外,如果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正式签订,但是双方都没有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将会被认定为具有优先购买权。接下来,如果支付房款的一方能够在对方之前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那么他们就会自动享有优先权。最后,如果存在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它们都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签订并提交给不同的对象,其中一份已经顺利完成了交付环节,而另一份仍然处于待产状态,那么,我们将会把优先购买权赋予那些已经完成实际交付的一方。如果这两份交易都还没有实现实际交付,那么,我们将会以那个最早完成所有权注册登记的一方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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