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迁房房东一房两卖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按约履行其各自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签署在先原则,也就是首先签署该类协议的买方有权利获得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反观之,后签署相应合同的买家尽管无法接手到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其仍拥有追究卖家违约责任的权利。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部分买家已成功索取并行使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应该坚守物权优先原则。 3.当所有买家都尚未实际获取到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我们应该坚决秉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最后,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身义务,那么我们就必须坚守履行在先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