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板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每个合格的买受人而言,他们都有权利去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住房交付工作。然而,从公平与合理性原则的角度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优先为首位买受人尽到交付的义务,同时也需要对所有未能获得房产的买受人负责,承担起对应的违约责任。那些未能成功获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合同、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进一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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