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交付迟延履行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者无法依照先前既定的协议约定按时履行为业主提供房屋的义务,即可以此认定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此时,作为购买方的利益受损害者有足够的依据去针对房地产开发者提出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在经过多次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催促之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无法收到房屋,并且房地产开发者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买方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房地产开发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在经过反复催促之后,物业公司在三个月之内成功地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买方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可以依法要求房地产开发者对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做出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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