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违约哪个部门调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购买者交付房产,消费者可考虑寻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援助与调解。据了解,全国范围内房地产相关事务的管理职权,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权负责。在此种情形之下,消费者有权依法递送催告通知书,以此敦促开发商尽快推进工程进度,迅速完成房屋交付环节,同时亦有权利对开发商延迟交付造成的超期利益损失提出合理的索赔请求。若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历经整整三个月的等待期过后,开发商仍旧无法依约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合法、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那么消费者便拥有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力,并要求开发商立即退还已支付的房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除此之外,还须承担因违约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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