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宿迁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所引发的纠纷处理流程,建议遵守以下原则:首先,受损害方有权在发现任何实质性的违反合同约定情形发生之后,及时向违约方发出中止合同执行的书面通知;其次,当违约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未能立即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或者恢复原有的履约能力,同时仍然试图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预购房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损方有权对此进行明确拒绝,并根据自身权益启动解除合同程序,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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