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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衢州安置房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在买卖双方均未能完全履行两份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坚守先订约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也就是说,先签署买卖合同的买方拥有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权利;而对于之后才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购买者来说,他们无法获得合同规定的商品所有权,但是可以对卖方提出违反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要求。
2.如果其中一位买方已成功获取到商品所有权的话,那么,我们应坚决维护物权具有最高优先性的原则。
3.当两位买方都尚未实际取得商品所有权时,我们应该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若有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那么,我们就需要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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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