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能否冻结房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关房产纠纷是否最终会这涉及到房地产资产被司法机构依法冻结的问题,无疑是因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一旦涉事的争诉财产涉及到了债项债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那么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司法机关——法院,在接收到债权方或原告方提出的房屋冻结申请后,便会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房地产资产进行冻结。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当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因为特定事件的发生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如果不立即采取冻结行动,他们有权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主要居住地或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然而,申请人在提出此类申请时,需要为此类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申请将会被裁定驳回。一旦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收到请求,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决定。法院一经批准实施保全措施,就应当立即按照指令展开执行工作。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正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自身权益,那么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保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要求,在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以其实际价值满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及其所需的执行费用为准,不得明显超过标的数额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如果发现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现象,人民法院应该依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自行考虑,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解封超出数额部分的资产,除非这些财产系不可分割物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以履行判决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总额不足以支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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