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打官司能否要求利息损失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由于借贷行为而引发的利息负担,均须依照普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来加以解决,亦即此类费用将被认定为是夫妇两人的共同义务。然而,若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那么针对房屋贷款产生的利息部分就需要由拥有该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单独承担,不再视作另一方的共同责任。因此,在对共同财产进行评估时,我们必须以夫妻间的最后一份法律声明或者离婚协议作为评估的截止日期。此外,当夫妇二人同时签署相关文件,或者仅有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同样应当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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