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备案合同预售有何不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预售合同与购房合同之间存在以下三方面的明显差异:第一,从概念上看,预售合同通常应用于尚未竣工并投入使用阶段的房屋交易活动中;而购房合同则自然地涉及已经建成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明(即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此类合同多为房产商通过正式公开的楼盘销售途径进行签约。第二,就风险因素而言,预售合同中所涉及的房产仍处在建设期内,其未来发展无法确定。若在此期间开发商因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停滞甚至烂尾,那么消费者可能面临无法入住新居且无法收回已支付款项的双重困境,因此存在较高的潜在风险。相比之下,购房合同所涵盖的房产已经完工并获得相关产权证书,同时小区配套设施亦已完备。在签订合同后,开发商将积极协助消费者完成房产证的办理手续,从而降低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第三,从合同性质来看,预售合同的核心要素并非交付房屋本身,而是对房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而购房合同则强调房屋的实际交付及房款的支付,这些都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条款。最后,当预售合同出现违约行为时,违约方仅需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即可;但在购房合同中,除需承担违约责任外,合同双方还需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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