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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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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简介

托马斯·霍布斯继承了F.培根的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观点,但把逻辑的思维看作是观念的加或减的机械运算,认为几何学和力学是科学思维的理想楷模。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著有《论公民》、《利维坦或物质、形式或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论物质》、《贝希莫特》、《论政体》、《利维坦》、《论人》、《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

二、人物生平

霍布斯在1588年4月5日生于英格兰威尔特郡的马姆斯伯里(Malmesbury)。他的父亲担任邻近教区的牧师而不得不离开小镇,将他的三名子女都寄讬给他哥哥法兰西斯照顾。霍布斯从四岁开始在马姆斯

Thomas Hobbes
伯里的教堂接受教育,接着他前往私人学校就读,由一名自牛津大学毕业的年轻人罗伯·拉蒂默教导。霍布斯是一名天赋极佳的学生,在大约1603年时他被送至牛津的摩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就读。当时摩德林学院的校长是严格的清教徒John Wilkinson,年轻的霍布斯也受了他的影响。
在大学里,霍布斯显然依着自己的规划学习;他很少被其他正规的学校课程所吸引。他直到1608年才取得了学位,但在这段期间中他曾经由院长James Hussee爵士的推荐,担任哈德威克男爵卡文迪许之子威廉的家庭教师(亦即后来的德文郡公爵),霍布斯一生中和这一家族的紧密关系也因此展开。
霍布斯在1610年陪伴年轻的威廉游遍欧洲大陆,霍布斯也因此有机会比较他在牛津所接受的经院哲学教育、与欧洲大陆科学而具批判性的研究方式有何不同。当时霍布斯关注的研究领域是古希腊和拉丁文的著作,在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后,他在1628年完成了修昔底德所著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翻译,成为第一个将其从希腊文原稿翻译为英文的人。霍布斯认为修昔底德对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纪录清楚显示了民主政府是无法打胜战争和维持长期稳定的,也因此他认为民主制度并不可取。
虽然霍布斯当时曾与一些文艺人士和思想家如弗兰西斯·培根相交,但他在1629年之后才开始扩展自己的哲学研究领域。他的赞助人—德文郡公爵卡文迪许在 1628年6月死于瘟疫,公爵夫人不再雇请他。不过霍布斯很快又找到了新工作,担任乔维斯·克利夫顿爵士(Gervase Clifton)之子的家庭教师。霍布斯为了这份工作而长时间留在巴黎,一直到1631年卡文迪许家族又再次雇请他,不过这次教导的对象改为威廉之子了。 接下来七年里霍布斯在教学的同时也不断拓展自己的哲学知识,思考一些主要的哲学辩论问题。他在1636年前往佛罗伦斯旅行,并在巴黎加入了马兰·梅森等人的哲学辩论团体。从1637年起他开始自称为哲学家和学者了。
在巴黎
霍布斯最初有兴趣的研究领域是物体的运动原理,尽管他对这一现象有高度兴趣,但他却不屑以物理学的实验方式进行研 究。他自行构想出了一套物理运行的原理,并且终身都在研究这套虚拟的原理。他首先写下了几篇论文阐述这套原理的架构,证明其原理在物理现象的运动上都是可 以解释的—至少在运动或机械运行上可以解释。接着他将人类与自然界分隔开来,在另一篇论文里显示了哪些肉体的运动会牵涉到特殊的知觉现象、知识、和感情, 以此证明人类的特殊之处。最后他在总结的论文里阐述人类如何形成和参与社会,并主张社会应该避免人们退回“野蛮而不幸”的原始状态。因此他主张肉体、人、 和国家这三者的现象应该要被一起研究。
霍布斯在1637年回到了祖国英国,当时英国的政治和社会局势动荡不安,霍布斯也无法再专心的进行哲学的研究了。不过,在他回到英国的最初几年里所写下的论文集The Elements of Law里,清楚显示了当时他的政治思想还没有被大幅改变,一直要到1640年代英国内战爆发为止。
1640年11月,英国长期国会取代了短期国会,国会与国王间的冲突迅速恶化,霍布斯觉得他的著作可能会招致政治的迫害,因此很快便逃至巴黎,在接下来11年内都没有再返回英国。在巴黎他重新加入了马兰·梅森的辩论团体,同时期他也写下了一篇对于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一书的批评。
他也逐渐回复原先的研究工作,开始撰写研究的第三部分De Cive,并在1641年11月撰写完毕。虽然他最初只打算私下传阅,但这本书最后仍广泛流传。他接着重新着手研究的前两个部分,将大部分时间都花在研究 上,那几年里他除了一篇有关光学的短文(1644年)外便很少发表其他作品。他在哲学界建立起了良好的名声,并在1645年和笛卡尔等人一同被选出以调解 有关化圆为方的学术争议。

三、人物思想:社会契约思想

1、人在自然状态下总是处于自然状态。每个人对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会导致战争;
2、为了保护自己 ,个人把自然权利转让出来组成政府;
3、这个“主权”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4、如果主权者侵犯了个人经济权利,个人可以拒绝服从,不过革命是不允许的。
总体上,霍布斯是推崇国家权力,这适应了当时国家统一的要求。

四、霍布斯主义

1、主权与政体

在主权方面,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并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 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高无上理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权者不服从任何权威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涉及最多的是刑法,他是从对罪与恶的区别与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属于道德范畴的“恶”与属于法律范畴的罪加以区别。

2.犯罪与

关于犯罪的原因,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是来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关于罪行轻重的衡量,他认为应该根据 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危害后果及时间、地点和人物的不同,区分各种犯罪程度的轻重,要参考犯罪的原因、后果、时间、地点和人物。他对刑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 义: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与令的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违犯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他 把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二类。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尽管他有许多反复,但仍不愧为一位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反封建的斗士。

五、重要著作

△1629. 翻译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1650. 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al, 写于1640年
·Human Nature, or the Fundamental Elements of Policie
·De Corpore Politico
△1651-8. Elementa philosophica
·1642. De Cive (拉丁文)
·1651. Philosophical Rudiments concerning Government and Society (De Cive的英文译本)
·1655. De Corpore (拉丁文)
·1656. De Corpore (英文翻译)
·1658. De Homine (拉丁文)
△1651. 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 Online.
△1656. Questions concerning Liberty, Necessity and Chance
△1668. 利维坦的拉丁文翻译
△1675. 翻译荷马的奥德赛和伊利亚特为英文
△1681. 死后出版的Behemoth, or The Long Parliament (写于16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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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