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什么开发商跑路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已经弃置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而逃逸故址,那么您可向贵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相关疑问或投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六条的规定,当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过高而寻求降低时,应将违约金数额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以致无法弥补其损失,则应依据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同时,该法典还在第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就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那么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便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确定:对于逾期支付房款的情形,应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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