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过户属于什么官司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关于房地产买卖交易的合同纷争均被纳入到了不动产物权争议的范畴之内。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当案件中牵涉到诸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地产交易合同纠纷等事项时,往往会根据相关的动产物权争议法律条文,进而界定相关的司法管辖权限。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程序,那么通常情况是以不动产登记薄上所记载的地址作为这套不动产的实际地点来加以处理;相反地,如果尚未进行过不动产登记手续,则一般会以交割后实际占有并使用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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