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问题 | 环境污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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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对大气、水体、海洋、土地等生活环境的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 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的污染也属于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形式既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传统的污染形式,还包括光污染、辐射污染等新型的污染形式。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是:1. 主体的不平等性。致害一方往往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工商企业,而受害一方往往是一般民众,两者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2.侵权对象广泛。通过环境这一中介因素,受害人的范围可能相当大。3.往往造成严重的社会性权益的损害。4.侵权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损害的发生往往是长时间污染行为的结果,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一般侵权行为难于判断。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是: 第一,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第三,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无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其内部的责任份额划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类型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生产销售转基因产品,未尽说明义务; 2.水污染侵权行为,向水体排放、地下渗透或废液污染环境,对他人、国家赔偿; 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4.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不当地排放、扬弃、贮存、运输、使用、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玻璃幕墙—光污染,噪声、电磁波、热能等污染; 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 8.环境噪音污染; 9.生态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这种行为首先必须是环境污染的行为。环境污染行为可以由作为和不作为构成。环境污染的行为须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未履行环保法律规定的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或者滥用环保法律授予的权利。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没有这种损害事实,不构成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的损害以人身损害事实最为常见。对于潜在的危害,也应作为人身伤害的事实。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须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种特种侵权,在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方面也有特殊性,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污染后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由该污染行为所致。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符合了国际立法的通例,体现了国际上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环境污染致害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其履行环保的法律义务,从而有利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再次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减轻其举证负担;最后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及时结案。 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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