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宅基地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农户间因宅基地权属引发纠纷时,当事人双方皆应遵循历史事实,保持相互体谅与宽容态度,共同寻求协商途径以解决争议问题。倘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能够顺利达成共识,那么签署相应协议则是最佳选择。然而双方共同达成的协议,绝不应该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对国家、集体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任何危害。
2、如经过积极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均可前往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出处理申请。在提交处理申请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详细阐述以下内容: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具体事宜、具体诉求以及理由,同时还需附带争议地块的详细地图;以及相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处理申请被受理部门接到之后,须在15天之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若决定予以受理,则应在10天之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必须提交答辩文书以及相关证据;如逾期未提交答辩文书,并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作出。若受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则应在决定后10天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3、若乡镇政府未能受理此案,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若满足受理条件,可由上级部门指定受理或直接进行受理。对于已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部门可先尝试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应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亦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处理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如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现状或破坏其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均应遵守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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