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延迟交房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卖方向买方承诺之交房日期逾期未能履约,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您拥有合法权益对其送达正式书面催告函。此份催告函应当详细说明卖方在合同中应尽之最后履行期限。一旦经过书面催告并经历了足足三个月之久的延迟之后,仍未得到卖方令人满意的回复,那么买方便可依法依规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未及时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需要负起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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