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问题 | 法医病理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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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病理鉴定概述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组织学、病理学及其它医学、自然科学等理论与技术,对诉讼中有关死亡原因、性质、时间、经过、体姿等进行检验分析,并出具科学意见的过程。 研究对象主要是尸体和离体的人体器官组织,对器官、组织进行检验需要与现场勘查、法医毒理鉴定相结合,以排除或确定中毒死亡。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解剖尸体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在实践中,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和个人识别等,阐明死亡是否涉及违法事件或帮助分清导致死亡的因素。同时,还应证实或揭露隐藏在“正常死亡”中的虚假行为;区别暴力性死亡或非暴力性死亡;研究各种暴力所引起的损伤或窒息的形态学改变及其特征;推断和认定致伤工具,判明不同的凶器致伤的程度;鉴别死前和死后伤;区分损伤与疾病、损伤与中毒、中毒与疾病之间关系;区分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对尸体的破坏;研究在不同环境下,尸体组织器官结构的改变和体液中化学成分的变化等。 上述问题的鉴定不仅涉及诉讼和裁定,还关系到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由于法医病理鉴定主要为诉讼活动服务,有时根据委托要求,还需要对致伤方式、损伤经历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有时根据诉讼需要,还要依据尸检所见并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确定死亡当时的情况。 法医病理鉴定的内容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程序在不同的类型的案件、不同诉讼阶段中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有所不同。如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医病理鉴定分别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病理鉴定:1、暴力性死亡尸体;2、各种灾害和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3、自杀死亡的尸体;4、猝死或死因不明的尸体;5、无名或无合法死亡证明书的尸体;6、狱中死亡的尸体;7、公安、司法机关监护下死亡的尸体;8、电流、高温或低温引起死亡的尸体;9、非法流产引起死亡的尸体;10、断离尸体(碎尸);11、恶劣工作环境引起中毒或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12、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死亡的尸体;13、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14、毒品滥用引起死亡的尸体。 在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委托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必经程序。不同案件类型、不同诉讼阶段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根据本鉴定机构的力量决定受理与否。法医病理鉴定需要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应通知公安、司法机关派人到场并要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如通知不到场的,可根据委托要求在不影响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条件下进行,但需要把此情况记录在案。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对鉴定过程中的每一项检验结果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检查记录、实验记录等不能替代鉴定文书,鉴定、检验过程的有关记录应随档案存档。 法医病理鉴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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