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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的证据谁举记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照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款所述,当发生了因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而导致的争议时,此类争议应当提交至法院,由法院对违约金额度进行适当的调整。然而在这个过程之中,唯有实际遭受损失的那一方才能真正地感知到其中的具体规模大小,因此这也成为了法院做出判决时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对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规模大小的举证责任,应该由遭受损失的一方来承担,而非由另一方来提供证据。
首先,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证明逾期交房所带来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在合同中并未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那么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则可参照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确定逾期交房给购房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与购房者可能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和相似性。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租赁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从而实现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目的。因此,他们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逾期交房给他们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如果开发商声称逾期交房给购房者所带来的损失相当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并且请求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作为衡量购房者损失大小的依据,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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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