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洲房产纠纷哪里起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权益争议的处理,应当在相关房屋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以下案件类型赋予了特定的法院专属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针对由不动产引发的纠纷争议提起的诉讼,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二)涉及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争议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三)由于继承遗产而引发的纠纷争议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民法典》的第一百二十条也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其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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