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收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前,倘若尚未经受过相关部门的质量验收或验收结果并不符合标准。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当建筑物建成后,直至交付给使用者之前,建设方均有责任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多方人士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并且只有在验收完全达标之后方可签署对应的质量合格证书;随后,还需要向规划、公安消防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提出检查申请,以获取其针对房屋的认可证明书或者准予使用许可证;最终,由建设方将上述所有资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从而获得相应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在特殊情况下,若卖方无法提供所售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便意味着该项工程可能尚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结果并不符合标准,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而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责任则需由卖方承担。若卖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通过验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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