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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他人收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可以委任代理人代替自己行使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受托人为委托人享有收取定金的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能由代理人代为执行,例如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特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进行代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代理授权应以书面形式表达,且授权委托书中需详细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以及期限等内容,同时还须有被代理人的亲笔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关于定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措施。定金协议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但要切记,其比例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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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