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保温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如房屋的品质问题已经对正常的居住使用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困扰,那么在此情况下,购买者有权提出终止交易并要求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关于已经交付给使用者的房屋如果存在品质问题,在其保修期之内,卖方必须承担起修复的责任;若卖方拒绝进行修复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修复工作,购买者则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所导致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卖方来承担。当前,房屋品质、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运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未能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这无疑是最为普遍且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具体而言,这些问题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屋面出现漏雨现象、墙面出现剥落现象,门窗无法灵活开启或缝隙超出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出现漏水现象,室内上下水出现滴漏、供热系统管道出现漏水、漏气、暖气供应不足,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针对此类房屋品质问题,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维修、退房、换房、赔偿等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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