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4万元购房定金去哪里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之中,出卖者主要担当着向购买者移交房地产及其产权的重大责任,而购置者则主要负担起支付房地产购价的重任。通常来说,订金是买方在契约中约定的,需由应负货币给付义务的一方开具,并由出卖者予以妥善保管。此举旨在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保证合约的顺利履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订金也有可能由第三方机构代为监管,诸如居间机构或者公证机构等。如此便可提高交易的安全性,避免订金遭到滥用或者陷入纷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中,买卖双方应当明确规定订金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保管措施。另外,若双方存在任何疑问或者不确定之处,都建议寻求专业人士或者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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