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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到延期交房函如何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由于开发企业未能按期履行房屋交付之义务而导致的逾期问题,无疑构成了开发企业的违约行为,即便开发企业已经发出相关通告,亦无法以此减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开发企业理应对其与购房者达成的合同内容中的关于房屋交付日期的约定予以严格遵守,这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然而,实际情况并非总能如愿以偿。当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作为购房者的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延期交房的原因及情况的多样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一)尽管开发企业确实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但在购房者催促之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交付工作,同时还提供了合理的延迟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无需立即宣布终止购房合同。但是,如果延期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合同中所明确的免责条款引起,并且该延期事件在购房者的容忍范围之内,比如因为开发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导致工程暂时停滞然后又重新启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保持耐心等待,并向开发企业追讨违约金赔偿。(二)当开发企业在受到催促之后,依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而且没有给出有效的延迟解释,甚至试图逃避责任的时候,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三)如果开发企业在经过催促之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妥善地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将无权宣布解除合同;然而,购房者仍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按照其延迟天数支付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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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