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港购房定金退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商品房认购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人按照约定完成了各自应尽之责任义务时,此时买方支付给卖方之定金应当等额抵作购房款,或是由卖方返还给买方。然而,若由于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以及自然因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或者是双方对于合同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以致最终无法顺利签订书面协议时,此种情况下,定金是可以退还的。此外,如果是因为卖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此时买方所支付的定金也可以得到双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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