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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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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将某项所有人归属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7、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司法部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

三、提存标的物的保存、领取和收费。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遗失和挪用,公证处应在国家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保存提存的货币。保存期限为20年,逾期不领,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但有法院判决或债权人书面同意返还的例外。债权人应持公证处的提存通知书或公告及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公证处在审查其身份和权利能力无误,收取公证费后,即可发还提存物。

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一条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四、相关注意问题

—般情况下,财产所有人有权对其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些财产与其主体脱离,形成无人管理的不稳定状态。设立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为结束无主财产无人管理和保护的状态,使社会上的无主财产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无主财产的经济效益,也防止个别单位或者公民个人非法占有、损害。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第三级案由。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査。经审查核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判决驳回申请,终结审理;如果一时不能査到财产所有人,又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便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如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财产无主判决、驳回申请判决和终结特别程序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相关词条

  • 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的案件。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查明属实后作出判决,将归属不明的有形财产认定为元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称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或者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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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