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不给物业费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业主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达成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倘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人之间已就相关事项签署了书面协议,且该协议内容与物业服务合同相符,则应严格遵循该约定规则进行操作;然而,业主依旧需要承担连带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律责任。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付款方式,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期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职责。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另有约定,且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同样需遵守此项约定,同时,业主仍需承担连带缴纳费用的责任。对于已经建成完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并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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