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要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权益确系由他人享有,并且该人物已经通过合同形式确认了其名义上的所有者,那么这位名义上的所有者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和双方的契约条款,向实际拥有产权的实体主张,要求其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然而,如果该房产由于原始登记人的债权人提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因为其他法律原因而无法进行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或者涉及到善意交易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时,则应排除适用上述规则。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