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忽悠买房算欺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的“欺诈行为”乃是指当相关当事一方蓄意捏造、篡改或掩盖事实真相,以便诱骗表意者犯错误并作出不当的意思表示。而此类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之一便在于,必须存在着实施欺诈的主观故意,换言之,若缺乏这种故意,那么也就无法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具体而言,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内,以下几种情形可被视为构成欺诈行为:
首先,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阻碍消费者获取合法产权; 其次,销售人员在售楼广告、沙盘展示、录像演示以及照片展示等环节所做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当然,这需要这些承诺已经构成了合同要约或者已被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之中); 最后,如果经营者明知检测机构的测量结果存在误差,却仍然故意不予纠正,同样也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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