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多卖所有权归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同时存在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时,需遵守以下几点原则来确定房屋的归属:
首先,当所有的买卖合同均未得到执行时,应遵循签订在先原则。此种情况下,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者都对房产过户持有期望权。以签署合同的先后顺序为依据,排在较早前的购买者有权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排在较晚的购买者则无法据此获得所有权,但可以向卖方提出违约赔偿的请求。 其次,如果所有的购买者都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则应采用占有优先原则。在此情形下,如果所有的购买者都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其中有一位购买者已经实际占有了房屋,而另一位购买者并没有占有房屋,那么,已经占有房屋的那位购买者有权要求获得完整的物权,也就是说,他有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这里所说的“占有”是指合法占有,并且这种占有必须发生在争议出现之前。 再者,当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应采用履行在先原则。在所有的购买者都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份买卖合同已经得到履行,而另一份买卖合同还没有得到履行,那么,已经履行合同的购买者有权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 最后,当一方购买者已经获得房屋所有权时,应采用物权有限原则。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位购买者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位购买者还没有进行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权利变动以登记为准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已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购买者应当优先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购买者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在所有的购买者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也都没有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如果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履行时间存在交叉,那么就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购买者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以及是否办理过网签等多种因素,以达到公正合理的判断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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