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延期交房乃开发商之过失所致,那么即便有关于此项事宜的通知发出,亦无法抹去其应负之违约责任。开发商理当严格遵守双方就房屋交付日期达成的共识,这乃是开发商应当履行之基本义务。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依据具体情形采用相应措施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针对延期交房之情况及其原因各异,可区分为如下几类状况:
(1)开发商延期交房,在经过购房者催促之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且仅提供延期交房之理由,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约定之免责事由所致,但该情况尚属购房者可承受之范畴,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停施工一段时日,现已恢复建设等,购房者可选择继续等待,同时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作为赔偿; (2)开发商延期交付,在经过购房者催促之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提供合理理由或一味推诿逃避,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身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延期交付,在经过购房者催促之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提出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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