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预售合同要回定金如何合法操作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在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便被判定为无效,定金应当予以退还;
2.倘若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所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署合约,即构成买方违约,定金将无法得到返还;反之,若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署合约,则属于卖方违约,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3.若买卖双方均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署了合同,那么定金在买方履行合约义务之后,可以作为购房款项或予以收回;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将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条款; 4.若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进而未能成功签署合约,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5.若在正式签署合同时,有一方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条件,例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了修改,从而导致未能成功签署合约,则该方将被视为违约。若买方违约,定金将无法得到返还;若卖方违约,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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